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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具体有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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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二)特殊累犯构成要件: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体现了对构成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即构成危害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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