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或者上级地方责令限期改正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或者上级地方责令限期改正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责令限期改正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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