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一处住房系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一、唯一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唯一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能强制执行,2004年发布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里只是说生活所必需的并没有说唯一一套,唯一一套和生活所必需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一套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有两套房屋如果其抚养家属人数较多也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但是,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
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第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第四、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