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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伤残津贴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法律客观: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广东伤残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异地安置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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