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破产财产中应优先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也应该在破产中优先予以支付
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后,破产财产中应优先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也应该在破产中优先予以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拓展延伸
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破产财产的共益债务先于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 破产财产中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优先于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 破产财产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金、职工安置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比例等费用也应当优先于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4. 破产财产中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比例为100%;
(2)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比例为25%;
(3)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比例为12.5%。
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债务情况、破产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如果破产财产的分配存在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分配破产财产。
结语
经济补偿金是公司破产后应优先支付给员工的,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标准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每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也应在破产中优先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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