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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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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不予受理有四种情况: (1)不属于主管范围的; (2)虽属于人民主管,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不属本院 管辖 的; (3)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又不能补正的; (4)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对不予受理的起诉,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诉权,或者是受诉对此案没有 管辖权 ,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其实体上的 诉讼 ,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 2、驳回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 裁定驳回起诉 。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 3、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不同特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人民 立案 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对案件立案受理后。 4、在案件受理费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不予受理则不收 诉讼费 。 讲到这里,我们对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有了初步了解。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予受理适用于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则是发生在立案受理之后。除此之外,两者的案件受理费也有些不同,需要我们区别对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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