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疫情防控期间,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均有义务接受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对于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将由机关依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接受隔离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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