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造成损害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2、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因转委托而受到损害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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