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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合同工有补偿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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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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