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规定办法有以下两类: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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