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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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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

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

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一、已被执行的唯一住房如何退房

你向执行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执行按理不能处置。1、最高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2、但是有几种例外情况,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华,可以强制执行,然后给你保留一定数额的房租,再如,你所谓唯一住房,是你转移完资产后仅剩唯一住房,原来的房子你为了躲避债务都或卖或送转移了,这是可以执行你的唯一住房,总体来说,唯一住房不执行是一般,执行是例外。

二、农村自建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

在进行农村自建房的强制拆除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此时拆除自建房会影响到农民的居住权,没有受到保障,那么一般不能够进行强制执行拆除。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已经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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