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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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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一级人民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作出的,高级人民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核准。

第三百四十一条,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一、死刑立即执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死刑立即执行作了规定,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需要经最高人民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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