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建筑工程层层分包仍是常见的情况,承包人分包给分包人,分包人在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但是,层层分包极易出现资金断裂的问题,一旦分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单位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追偿。
分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最终付款责任
在实践中,分包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不但常见,而且也会给实际施工单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
所以,实际施工单位必然会想尽办法追讨工程款的,而向发包人追偿,就是一种常见的自救方式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实施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未付的工程款。要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起诉索偿。
此外,施工单位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时,必须注意一大问题:
已建成的建筑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或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再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单位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欠付工程款。要是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单位不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
当然了,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能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而拒付工程款,除非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总之,施工单位通过法律途径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并非易事,确有需要的,建议先行咨询或直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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