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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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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的程序和要求》

执行死刑需经最高人民或高级人民签发,由原审人民执行。但发现判决错误、揭发重大犯罪、怀孕等情况需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可改判或恢复执行。执行时需核实罪犯身份、犯罪事实,并讯问是否有遗言、信札。

法律分析

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一是进行改判。人民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二是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执行死刑时,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应当查验清楚将要交付执行的罪犯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本人。为此,不仅应认真核对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址等,还要核对其犯罪事实,同时还需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执行死刑需经最高人民或高级人民院长签发,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如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罪犯怀孕,原审人民应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人民作出裁定。最高人民可进行改判或恢复执行,需再次签发执行命令。执行前应核对罪犯身份、犯罪事实,并询问有无遗言、信札,确保执行死刑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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