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用地主要是道路、水电、公园等公用公益设施,不会有规模建筑。
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在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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