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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厂工作受伤,工厂不向我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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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公司不报工伤,受伤职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提起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认定申请的费用由其承担。

法律分析

工地受伤公司不报工伤,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工地受伤公司不给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拓展延伸

工厂事故导致工伤,我的合法权益被忽视

工厂事故导致我受伤,然而工厂却选择不向我申报工伤,这严重忽视了我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人,我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但工伤却使我陷入了困境。我应该得到工伤赔偿和相关福利,以帮助我恢复和维持生计。工厂的不负责任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更加削弱了我的信任和对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的信心。我将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所有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工厂事故导致我受伤,工厂却选择不申报工伤,严重忽视了我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人,我尽职尽责,但工伤让我陷入困境。我应获得工伤赔偿和相关福利,帮助我恢复和维持生计。工厂的不负责任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削弱了我的信任和对工作环境安全性的信心。我将采取合法措施维护权益,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保护所有工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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