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外,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