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如下: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哪些情况下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以下情况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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