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即登记机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确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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