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侦是好事还是坏事?
如果说是好事的话,那就是第一次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此时只好按照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说是坏事的话,退回补充侦查,让再补充,证据方面肯定会更充实,起诉定罪会更容易一些。所以,说不上是好事还是坏事。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补充侦查。根据人民《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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