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2、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3、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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