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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该怎样办理

来源:客趣旅游网

低保证的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社区入户调查

3、召开民主评议会

4、公布初审对象名单

5、填写审批表

6、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入户调查

7、公布拟保人员名单

8、区民政局入户调查(抽样)

9、区民政局审批

10、公布低保户名单

11、发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第十三条乡镇(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乡镇(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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