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房租超出收入规定比例。同时,提取公积金时需要同时注销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金额则纳入公积金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
有可能是上一笔提取后的手续还没有完结,具体可以问一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拓展延伸
公积金业务未办结,如何处理和提取?
对于公积金业务未办结的情况,处理和提取的方法如下:首先,您可以联系相关部门或机构,了解具体未办结业务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补齐所需的材料和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及时跟进进展情况,确保办理的顺利进行。最后,如果遇到困难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寻求帮助和建议。请注意,具体的处理和提取方式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异,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结语
公积金业务未办结时,您可以联系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具体原因和解决方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存储余额。补齐所需材料和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跟进办理进展,确保顺利进行。如有困难或疑问,可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具体处理方式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异,请根据实际情况操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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