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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刑罚是多少?

来源:客趣旅游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获得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行为人以窃取、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要求故意,但提供给境外则构成境外窃取罪。

法律分析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会判多久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一切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按其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收买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结语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刑罚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国家安全与人民利益。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故意非法获取。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则构成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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