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修正案对校车超载入刑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入罪。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修正案将原来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刑事处罚,大大增加了处罚力度,也是为了警醒各位校车司机,在驾驶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不要违反交通规定,也让其他车辆在路上遇到校车时
法律分析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生效。这项修正案对校车超载入刑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该法案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入罪。
此次修改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次修正案将原有内容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法规变化解读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而在此期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9起,死亡2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例如对校车严重超员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而校车严重超载的处罚则由过去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这次修改将原来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刑事处罚,大大增加了处罚力度,也是为了警醒各位校车司机,在驾驶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不要违反交通规定,也让其他车辆在路上遇到校车时注意保持车距。此次规定尽力在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
拓展延伸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校车超载入刑的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将如何定罪处罚呢?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将被定罪处罚。其中,严重超员校车将被定罪处罚为拘役,并处罚款;严重超速校车将被定罪处罚为拘役,并处罚款。
此外,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还将受到行政罚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校车严重超员校车将被罚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而校车严重超速校车将被罚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并吊销校车准驾资格。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对校车超载入刑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保障校车行驶的安全。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生效,对校车超载入刑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该法案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入罪,并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情况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这次修改将原来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刑事处罚,大大增加了处罚力度,也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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