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第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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