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客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钱包丢了去派出所报案有用吗?

钱包丢了去派出所报案有用吗?

来源:客趣旅游网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丢失钱包后报警的好处。首先,警察会尽快赶到现场,这有助于及时找回丢失的钱包。其次,警方会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这是对案件事实的记录,也是案件侦破的重要依据。最后,案件侦破后,警方会告知结案,这意味着调查工作已经结束,可以开始处理后续事宜。因此,报警对于丢失钱包的人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分析

钱包丢了报警是有用的,一般警察在接到电话之后,就会告知附近派出所的电话或直接转接;

就近派出所民警会再问清详细地址之后,一般会在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

赶到现场后,一般是两到三名警察,警察会详细询问你所了解或知晓的案件大致经过,以及案发现场等情况。

如果确有必要,警察会制作笔录并让你签字。警察一般会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及时联系;案件侦破后,警方会告知结案。

拓展延伸

报警能找回钱包吗?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钱包属于财物,如果钱包被盗或者丢失,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寻求帮助。但是,报警并不一定能够找回钱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失主能够提供失窃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失窃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警方会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线索追查犯罪嫌疑人。如果警方能够找到犯罪嫌疑人,失主就有可能找回钱包。

然而,实际情况是,警方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概率相对较低,而且即使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找回钱包。因此,失主在报警时,应该尽量提供详细的信息,以便警方能够更快地找到犯罪嫌疑人,也有助于警方追查到失窃物品。同时,失主也应该尽量保留失窃物品,以便警方进行鉴定。

结语

报警对于失物招领非常有帮助。一旦失物被找到,可以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察会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尽快赶到现场进行询问和调查。如果需要制作笔录,警察也会要求当事人签字。案件侦破后,警方会及时通知当事人结案。因此,报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寻找丢失物品的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