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单位拿走住院材料,导致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合同、离职、工伤医疗费等。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调解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材料不完整,应告知补正。
法律分析
一、工伤后单位将所有住院材料拿走,造成劳动者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应提交完整的材料。若单位拿走住院材料导致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申请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伤害程度等信息。如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告知补正要求,劳动者需及时补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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