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应保存八至十五年。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文件应保存15年,工程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该保存20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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