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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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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XXXX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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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4

第一章 工程概况: ..................................................................................................................................... 4 第二章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此部分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修改) ................................... 4 第三章 合同工期: ..................................................................................................................................... 5 第四章 质量标准: ..................................................................................................................................... 5 第五章 验收标准: ..................................................................................................................................... 5 第六章 合同价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填写及修改) ................................................................... 6 第七章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 6 第八章 词语含义: ..................................................................................................................................... 7 第九章 双方申明: ..................................................................................................................................... 7 第十章 合同生效: ..................................................................................................................................... 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8

第一章 词语定义 ......................................................................................................................................... 8 第二章 发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 9 第三章 监理公司及总监 ............................................................................................................................. 9 第四章 承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 10 第五章 发包人工作及责任 ....................................................................................................................... 10 第六章 承包人工作及责任 ....................................................................................................................... 11 第七章 质量管理及检查检测 ................................................................................................................... 13 第八章 工期、暂停施工及延误 ............................................................................................................... 14 第九章 安全文明施工 ............................................................................................................................... 15 第十章 材料与设备 ................................................................................................................................... 17 第十一章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 ........................................................................... 18 第十二章 销售配合 ................................................................................................................................... 18 第十三章 工程造价及结算 ....................................................................................................................... 19 第十四章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 19 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 20 第十六章 工程保护 ................................................................................................................................... 21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 21 第十八章 保险 ........................................................................................................................................... 22 第十九章 地下文物保护 ........................................................................................................................... 22 第二十章 工程保修 ................................................................................................................................... 23 第二十一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 ............................................................................................................... 23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终止与解除 ....................................................................................................... 2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26

第一章 现场管理人员 ............................................................................................................................... 26 第二章 图纸 ............................................................................................................................................... 26 第三章 工期要求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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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质量标准 ....................................................................................................................................... 26 第五章 计价依据 ....................................................................................................................................... 27 第六章 合同价款支付 ............................................................................................................................... 28 第七章 违约责任 ....................................................................................................................................... 29 第八章 合同份数 ....................................................................................................................................... 29 第九章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具体内容为 ............................................................................................... 29 第十章 特别约定 ....................................................................................................................................... 29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 31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 31

一、概况及约定 ......................................................................................................................................... 31 二、保修期限 ............................................................................................................................................. 31 三、 保修范围 ........................................................................................................................................... 31 四、质量保修责任 ..................................................................................................................................... 32 五、保修作业管理 ..................................................................................................................................... 32 六、 质量保修款的结算与支付 ............................................................................................................... 35 七、 其他 ................................................................................................................................................... 35 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 36

一、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执行 ................................................................................................... 36 二、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的约定 ........................................................................................... 36 三、关于签证结算的约定 ......................................................................................................................... 37 四、其他 ..................................................................................................................................................... 37 附件3:廉洁合作协议 ...................................................................................................................................... 41

一、发包人责任 ......................................................................................................................................... 41 二、承包人责任 ......................................................................................................................................... 41 三、在本廉洁合作协议中,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视为发包人人员,同样应遵守本协议条款。 ............................................................................................................. 42 附件4:工程采购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 .......................................................................................................... 43

一、工程质量要求 ..................................................................................................................................... 43 二、工期要求 ............................................................................................................................................. 44 附件5 :报价要求/说明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 45

一、报价要求/说明(根据具体项目进行修改) ................................................................................... 45 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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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及特征:

第二章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此部分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修改)

(一)承包方式: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规费的总价包干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条款规定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全部图纸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规范及标准、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详见施工图)。(以下供参考,具体以项目招标文件为准) 1、项目的基坑施工、验收、基坑降水方案设计及施工、基坑排水、基坑检测等工作。

2、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只是概括性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方在此特别声明已研究过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并踏勘过施工现场,特别是合同图纸、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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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质条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周边条件等对本工程造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承包方已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承包范围及内容。

第三章 合同工期:

1、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 等工作。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完成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及通过部门的审批。

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如开工日期有变化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详见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约定。

第四章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2、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做法说明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有关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五章 验收标准:

1、本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保证满足地下室土石方回填完成前的基坑支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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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价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填写及修改)

1、合同暂定总价:

2、各单项工程(施工段)合同包干总价: 3、各单项工程(施工段)合同包干价组成:详见附件1

4、以上包干总价包含内容:

5、附件二虽没有列明,但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有发生的项目,该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附件项目的单价中,结算不另计取。

第七章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4、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所协商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5、 本合同的协议书; 6、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7、 本合同的附件; 8、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9、 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10、 图纸或材料样板;

11、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12、 投标书及其附件;

13、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特别解释:第(10)项合同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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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第九章 双方申明:

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承包人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第十章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相关附件及合同计价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按内容分别加盖公章和骑缝章,与本协议书同时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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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

工程。

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税金,但不包括利润。 4. 开工日期: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或发包人发出的正式通知上注明的日期。 5.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及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

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6. 竣工日期:指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整个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

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准。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退场,则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准。

7. 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直接采购并供应给承包人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履行

相应的管理配合职责。

8. 甲限品牌材料:是指发包人限定了材料品牌,由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材料品牌中选

择并采购的材料。

9.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实际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顺延工期的要求。

12.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是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

/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

13. 签证:是指监理和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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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

14. 工程联系单:是指发包人、监理指出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

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15. 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满足承包人施工所需要的所

有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包括发包人设计部门的变更)。 16.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章 发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1.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即工程管理负责人,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条)受发包人委派,代表

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无权增加发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或义务,也无权减轻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下列事项须经发包人加盖公司公章确认方为有效: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的谈判等。 2.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 发包人代表可书面授权发包人管理人员协助自己的工作或具体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协调,被授权的发包人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指令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承包人应坚决执行,若有疑问可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异议并得到回复和确认。

第三章 监理公司及总监

1. 发包人委托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详见专

用条款第一条),监理公司按国家监理法规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范围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但付款、投资审批、签证变更、停工令等还需发包人书面确认方可生效。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

2. 总监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被授权的监理人

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指令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与总监理发出的指示指令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应坚决执行,若有疑问可向总监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抄送发包人,得到总监或发包人的回复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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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1. 本工程承包人代表(即项目经理,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条)受承包人委派,代表承包人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 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请求和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

章或公司公章后交发包人,方视为有效文件。

3. 承包人应保证其委派的承包人代表与投标书的承诺一致,并保证承包人代表及时到位,

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

4. 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单方面更换。如确需更换承包人代

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代表方可易人。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代表难以完成承包人义务时,可以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5. 若任命的承包人代表与投标书的承诺不一致。或承包人代表在开工时仍未到位,或未

经发包人同意单方面更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人/次。

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换回原承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其他人选。合同期内发生同一岗位更换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发包人工作及责任

1.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3日向承包人发出书面的进场通知。

2. 发包人负责协调总包的配合与管理工作,包括基准点移交、施工用水、用电等,使施

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3. 必要时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 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图纸设计问题的处理,负责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指令

的签证。办理违约金、索赔、工程款项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5.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期进行

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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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承包人工作及责任

(一) 施工组织及人员管理

1. 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

前15天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

2. 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于3天内补

齐,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 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

(2)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3) 违反发包人或总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 与投标文件约定名册不符且未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者;

3. 不属于承包人之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承包人需

要安排有关人员参观本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支付发包人人民币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二)现场管理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发包人、监理公司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

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并提供配合工作;如承包人拒绝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建内容和配合工作,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工期的,由承包人按合同工期逾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2. 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发包人的“样板引路”制度,样板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

可大面积开展施工。

3. 承包人须做好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按发包人或监理

单位要求,开放上述资料供查阅。上述资料应当完整保存至发包人支付完毕全部的合同价款之日止。如认为有必要的,承包人应当提供原件予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承包人没有制作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4. 在本工程施工前,承包人须全面检查和核验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且会影响

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方可施工。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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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工程中出现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放样、基准线和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检查和核验的结果应当记载于施工日志或施工记录或隐蔽工程记录中。

5. 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以及发包人、监理要求参加

的会议,并在形成的会议纪要上签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12小时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未在会议纪要上签章的,视为没有参加会议。承包人违反本款约定的,按照第四章第5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应当以承包人的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为基础制作,

在每周例会前一天须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承包人没有保送周报或者周报形式及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三)图纸审查

1. 承包人开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

作,在拿到施工图7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有悖于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2. 如承包人能够发现图纸错、漏、碰、缺之处并避免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

相应的奖励。

3. 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异议,视为相应的图纸无明显的错、漏、碰、缺。若施工过程中

事实仍存在错、漏、碰、缺而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则由此修改或调整导致的承包人返工费用视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就此类费用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申请延长工期。 (四)与总包配合

1. 遵从总包方关于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等设施使用的

规范和要求。需要总包方另外增加运输设备、脚手架的,经监理批准后,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

2. 遵从总包方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服从总包方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落

实情况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3. 服从总包方在施工现场有关施工、办公、仓储、垃圾堆放等场地的分配与指定,按指

定地点、指定用途使用场地。

4. 负责承包范围内完整的工程资料整理,包括编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图,配合总包

方进行的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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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关于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与女工保护条例、职业

健康与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所属工人的劳动报酬。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工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劳资纠纷造成工程停工五天以上的(含五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 按规定及时向缴纳由承包人支付的部分相关费用;协调与方面的关系,确保

与施工有关之手续获得批准并且齐全。否则因此造成停工五天以上的(含五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 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

文件、图纸、样板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发包人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

第七章 质量管理及检查检测

(一)工程质量

1. 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的约定。

2. 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

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检测和验收。 (二)检查和返工

1.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

到符合约定标准。如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亦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

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24小时。超出延期

时间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3.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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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要求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开孔或剥露,

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特殊要求工程部位的检查

1. 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部位,施工完毕后应作闭水试验检查;有防渗要求的工程部位,施工

完毕后应做淋水试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八章 工期、暂停施工及延误

(一)工期及要求

1.具体的控制工期及相关工期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符

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

2.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公司的检查、

监督。

3.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已经影响到总包工程或其它专业工程的进度,使其无法按要求的

节点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的,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监理公司的赶工指令,执行赶工指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等,并取得监理、发

包人代表的认可,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三)开工及延期开工

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发包人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

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代表未作回复、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发包人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

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四)暂停施工

1. 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

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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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承包人接到指令后擅自施工的,所发生的费用概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

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3. 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停工的,或因发包人责任和原因造成承包人停

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4. 因承包人原因(主要指承包人失误或违约、承包人施工部署调整、承包人被责令安全

整改、不可抗力约定范围外的因素影响等)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工期延误

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

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承包人停工或无法开工;

(3)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期不予顺延。

2. 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实现合同工期要求,每逾期一日必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

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发包人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所有责任。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此解除的,对承包人已完成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的合格工程部分,发包人愿意接收的,双方同意按该部分工程款项的70%进行折价结算。

第九章 安全文明施工

(一)安全施工

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2.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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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但不因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的认可而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完成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可后实施,但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的任何责任和义务;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

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二)文明施工

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和条例,遵守发包人和总包方的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2. 承包人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和处理各种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以上物品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因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按需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有关

手续,避免场外污染,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 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包括外墙、脚手架、塔吊等处)设置广告

牌;发包人代表设置或要求承包人设置广告牌的,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

1.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

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设施、设备和器材。 2. 本合同实施所需的安全实施费用(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其临时设施等

费用)均已计入了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对其投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发包人、监理或总包方检查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

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由监理签发整改通知,承包人应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当按照所发生全部费用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且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安全责任,发包人还可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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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材料与设备

(一)乙供材料设备

1. 承包人施工用的各类乙供材料设备,均需事先向发包人报审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

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与使用。

2.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提前通知监理或发包人,以便进行现场查验。查验

后的材料设备,在监理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下,由承包人现场抽样并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经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有材料设备未经检验或由于发包人技术原因未检测出质量问题,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 承包人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满足消防要求,达到环保标准,符合《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和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承包人违规使用环保超标材料设备和劣质产品,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承担所有费用和赔偿责任。 4. 对承包人采购的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各种材料设备,发包人可根据需要进行破坏性检验

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还可要求对已经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检测合格,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约定、设计要求及样品不符或送检不合格时,承包人

应立即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发包人指令负责拆除、修复并重新采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 特殊情况下,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甲供材料设备

1. 甲供材料设备明细以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2. 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委托的供应单位送到工地或承包人指定的中转场地。承包人须负

责保管、由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至安装点的搬运以及安装。 3. 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进场时间等)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因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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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设备进场前30天提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供应商多次供货,因此所增加对供应商支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的

卸货点,并在 4小时内组织和会同监理验收。承包人应在验收甲供材料设备时与监理、供货方、发包人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验收后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 材料设备损耗率按合同规定或套用当地定额或参照经发包人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

的相关说明。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量使用的,如5%以内的部分发包人按甲供价格扣回;超领额度超过5%,对超过5%的部分,发包人除按发包人供价格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外,发包人还有权另收取扣款金额的20%管理费作为违约金。 (三)发包人限品牌材料设备

1. 发包人限定品牌的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 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指定品牌采购,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导致的供货错

误、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一章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

1.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约定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2。

2. 发包人的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公司发出,承包人必须对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

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二章 销售配合

1. 因销售包装需要,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销售配合工作,销售配合时间和范围

由发包人另行提前通知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对发包人指令要求的销售配合工作,承包人必须按时完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

价款中。延误销售开放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承包人拒绝施工或超过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完工的,发包人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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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工程造价及结算

(一)计价基础

1. 本工程的计价基础详见专用条款和附件计价清单中相关条款。 (二)结算编制

2.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在收到由承包人提交的符合市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

有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向发包人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两套,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发包人审定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因承包人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工程造价人员,保证签证与合同结算核对所需的时间。 3. 工程指令和设计变更结算的有关约定详见附件《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

议》。

4. 结算造价=本合同造价+签证结算价-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

5. 发包人结算资料接收人为发包人预算部。承包人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 (1)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

(2) 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

(3) 工程签证单原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含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原件)。 (4) 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合同计价清单复印件。 (6) 结算对帐单。 (7) 水电费结清证明。 (8) 合同结算需要提供的票据。

(9) 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用竣工图纸。 (10) 违约索赔资料。

(11) 经双方签字并盖公司公章确认的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事项的约谈记录。 (三)其它约定

6. 承包人不得高估冒算,如承包人结算的送审价高出发包人审定价15%,承包人按以下方

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承包人送审造价-发包人审定价)/发包人审定价*100%-15%}×发包人审定价×10%,在工程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

第十四章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及发包人代表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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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申请书内容包括:上月已完工作形象进度说明、照片、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及预算表、付款申请单、等;承包人延迟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相关资料的,发包人审核及支付工程款的日期将相应顺延。

2. 进度款与质量、安全挂钩,若申报的工程部分或工作内容在质量、安全上达不到验收

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合格为止。

3. 承包人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建安,不得使用假、套开,

否则承包人无条件更换,并承担有问题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同时,发包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 发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承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

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及发包人的其他损失。 5. 工程付款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6. 保修金支付按照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规定。

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一)工程验收

1. 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后,将所有工地废料杂物及临时工程拆除清理完毕,并将所有剩

余材料及设备清理集中,然后以书面形式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完工查验。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没有未完工程项目后,承包人申报初验。 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日向监理公司

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

3. 监理公司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及相关单位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处承包人必

须返工或整改,直至达到复验合格标准。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二)验收

1. 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有关部门、承

包人参加竣工验收。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承包人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发包人移交整个工程档案

资料,并依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或协助发包人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含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声像资料)一套,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移交,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3. 承包人根据验收意见按规定的日期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监理、发包人复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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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才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办理工程移交。 (三)工程移交

1. 承包人应在验收完成后15日内完成以下第2、3、4款工程移交工作。

2. 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套,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 3. 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

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做到工完场清。 4. 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工

程移交书,经发包人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5. 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按工期延误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向购

房人交楼时间延误的,承包人除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而向发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赔等等。

第十六章 工程保护

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

程移交完毕。此后,照管责任即转交发包人。照管责任是指照管责任人应对因丢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设备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担损失和修复、赔偿责任。

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或责任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

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及时进行弥补和修复,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发包人或

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发包人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其他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

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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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1日向监理公司报告一次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承包人向监理公司及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如不及时报送,视同承包人放弃以上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甲乙双方机械设备、材料损坏,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公司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章 保险

1. 发包人如已办理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工程出险时,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如工程出现损失、损害或损坏,承包人须立即负责修复、补救,更换损坏之物料,以及清理残骸。

2. 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

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因承包人原因而延长保险期所需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九章 地下文物保护

1. 承包人发现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

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承包人发现后如隐瞒不报,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2. 甲乙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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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工程保修

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一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

(一)争议

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2. 发生争议期间,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无争议的部分,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

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收; (3) 要求停止施工。 (4)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 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二) 违约

1.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行为

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2. 为保护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

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

3. 除前述第1款和第2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具体约定有违约责任的外,承包人有其它

一项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视具体违约程度对承包人处以200-20000元/项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的索赔

1. 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发包人书

面提交索赔资料,应包括: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意向与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索赔时间以发包人签收时间为准。

2. 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索赔的权利。 3. 承包人不得以索赔未达成协议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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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终止与解除

(一)合同生效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皆须加盖骑缝章)。 2. 合同涂改或手写修改部分应有双方公章确认,否则无效。 (二)合同终止

1.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

保修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 因重大调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3. 若承包人存在如下违约事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2) 在合同工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经二

次整改仍未解决的。

(3)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过半时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未达到全部工程量的40%。 4. 当发包人由于市场需要决策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

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材

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且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7. 承包人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本章第(三)3条解除合同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且承包人除负责承担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承包人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而向发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赔;

(2)发包人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发包人继续推进该项工程实际需要的工程费用,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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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的管理费用、监理单位增加的监理费用等;

(3)发包人另行发包给他人之合同价款与解除合同时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对应合同价款之差额。

8. 因本章第(三)4条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7 天以内经发包人确认在现场的

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发包人折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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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章 现场管理人员

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工程管理负责人或驻工地代表为 。(项目负责人) 2.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驻工地代表为 。

3. 监理单位: ,受发包人委托,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4. 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第二章 图纸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4 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1套)。

2.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提供基坑支护的施工图的时间:

第三章 工期要求

总工期: 个日历天。

本合同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暂定)为年 月 日。

开工日期如有变动的,则开工和竣工实际日期以发包人正式通知为准。发包人正式通知中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则本合同中的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四章 质量标准

具体的交付质量标准:施工质量 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4:《工程采购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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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计价依据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本工程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条件及实际施工现场条件总价包干,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1、本合同价款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分项报价的总和。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2、本合同价款为完成以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1) 完成本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的全部工作量。 (2) 承包人承诺缩短工期的有关费用。

(3) 承包人考虑在保证整体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对某一分

部分项或某一施工段的进度安排进行调整的因素。

(4) 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通用措施费用和专业工程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

了完成本工程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所必须进行的所有工作,如设计(如有)、施工、报审及报验等工作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计算市场价格的全部设备及材料、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合同包干总价不因市场、税费的变化因素而作任何调整。 (5) 承包范围内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6) 本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款。

3、 承包人承诺本合同总价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工作所需的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辅助工作和配合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人工、包材料及材料消耗量、包工期、包质量、并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风险费所有有关费用,如机械费、损耗、附件及配件、包装费、各种保险费、运输费、机械进出场费、取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开办费、工期费、冬雨季施工费、酷热天气施工费、冬季供暖费、成品保护费、超高层施工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扰民调停费(由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扰民及民扰)、风险费、技术资料费、竣工资料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测量实验费、支护桩检测、锚杆拉拔检测、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运及消纳费、竣工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等所有有关招标内容的一切费用。承包人承诺,不会因上述内容不全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

有关风险费可以理解为应充分考虑不可预见的因素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费用,风险费应包括各种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期间国家性文件调整;施工期间承包方采购的材料的价格变化、材料代用及施工期间材料运费发生变化等。

5、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质量,如果因自己设计(如有)、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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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造成土方塌陷、护坡坍塌、降水失败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费用的索赔均不予认可。发包人的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6、承包人需负责合同内容的施工期间存放于现场指定地点的垃圾清理,并消纳至指令的垃圾消纳场所(渣土消纳等土方所需证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7、承包人承担因自身施工不当、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当地有关噪音及环保方面之规定等引起扰民造成承包人自己、发包人及建设单位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负责处理夜间施工等相关事宜并且承担开会或高考等事件的不利后果。并确保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承包人或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8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第六章 合同价款支付

1.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 2.工程款支付:

2.1付款节点:在工程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施工完毕,相关检测合格,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 %进度款。

2.2在支护工程的水平施工完毕, 相关检测,检测合格,基坑没有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情况,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 %进度款。

2.3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 %。 2.4本工程地下室施工完成,承包人设备、人员退场后,且双方办理结算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2.5承包人履行完毕约定的保修义务的,剩余结算总价的5%在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的第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

2.6承包人应当在申请付款前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否则,发包人付款时间顺延。(95%付款时提交100%)

3、履约保证金条款

承包人需在合同签订后七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缴纳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未及时缴纳的,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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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违约责任

除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遇有如下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按照发包人及工程监理的指令施工,或者拒绝施工,或者未如约清场的,参照通用条款第二十一章(二)第3点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须严格按照附件4《工程采购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施工,否则每违反一条需按合同暂定总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需按工程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按合同暂定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按本合同约定赔偿发包人损失。

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保密约定的,按照合同总价5%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返还全部的工程资料。

第八章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合作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章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具体内容为

1. 2. 3. 4.

地震烈度为六级以上的地震。 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持续24小时且降雨量为50mm以上。 40度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第十章 特别约定

a) 发包人工程部/项目部的项目管理制度已对承包人公示,作为对本合同有关内容

的补充,与本合同的附件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在合同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应予以遵守,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指定水源、电源连

接位置(承包人装表计量等费用自理),承包人负责临时用电用水账号充值、管理、清零,直至移交给本项目总包单位。桩基等后续专业分包单位需挂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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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缴纳水电费,承包人可将供电局分摊负荷的损耗合理分摊至各专业分包单位。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完成上述临时水电的管理工作。(本条约定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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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概况及约定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保修内容:1、 基坑支护工程图纸中的支护桩、止水帷幕;格构柱、竖托桩、降水井、观测井等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全部工程;

4. 工程保修金总额:结算总价的5%。

5. 本工程保修阶段发包人的代表部门为工程部,承包人应接受其管理。

6. 承包人保修负责人姓名: 移动手机: 传真: 。

二、保修期限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全部完成,并验收达标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1年。

三、 保修范围

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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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由于设计原因、发包人直接发包和甲供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但承包人应配合维修。

4.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出具提供的相关证明)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属于本合同工程保修范围。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

2. 因承包人的施工缺陷直接导致业主退房或补偿的责任或费用以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结算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

4. 如果出现承包人无法联系,承包人推诿、拖延、不准时、不配合,承包人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维修过程中承包人维修质量无法达到发包人及业主要求,承包人维修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无效等情况,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它单位施工;承包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赔偿费用并支付维修费15%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结算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5. 在维修过程中,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调配合。

五、保修作业管理

(一) 维修人员安排及要求

1. 保修阶段承包人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形式指定一名现场维修负责人及充足的维修小组成员。维修负责人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发包人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及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维修负责人一旦发生变更,承包人应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 承包人维修负责人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承包人关机或其他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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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

3. 维修工程完工后,须将维修物品、工具、杂物等一并清理干净,不得遗留任何杂物,必须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等。如在空置房维修,严禁将空置房当仓库使用。出现任何不良事件,而导致业主索赔,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4.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服从发包人维修主管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5. 承包人人员衣着整洁,礼貌用语,举止文明。 (二)维修的及时性

6. 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8小时内完成维修责任,并需业主和发包人管理人员确认。

7.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洁具渗漏水、管道爆管、堵塞冒水、门窗卡死无法开关、电器线路漏电、短路、打火、跳闸、突然停水停电等)承包人必须1小时内赶到现场,4小时内完成维修工程项目,并需业主和发包人管理人员确认。

8. 防水工程渗漏水(外墙、厨卫间楼板、屋面、门窗塞缝处)要求1小时内赶到现场,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扩大影响,在天晴情况下同防水施工单位96小时内协同完成维修工程项目,并需业主和发包人管理人员确认;

9. 发包人接到用户(业主)报修通知,到现场勘察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内工程质量问题后,通知承包人维修,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维修成品保护

对于业主室内维修应根据情况充分设置成品保护措施,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品保护措施:

10. 承包人人员入户维修时,应统一工服、穿鞋套。

11. 业户家中铺设木地板或复合木地板的,施工前,须对施工范围内、人员及垃圾进出的过道内先用薄膜(厚度3mm以上)满铺,然后再用厚纸板、地毯等防冲撞类材料满铺。

12. 根据需要,对进户门、户内门及门套用薄膜和硬纸板包裹保护,以避免工具材料及垃圾进出时碰撞破坏。

13. 施工前,根据业主意见将家具、灯具、空调等物品移至指定地方并遮盖保护,不能移动的用塑料薄膜加以覆盖保护。

14. 施工用梯子等脚部用棉布或橡皮包裹。

15. 管理人员在维修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成品保护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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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修质量控制

16. 承包人应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维修人员负责维修工作,本着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各项维修工作。

17. 因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在三个月内再次出现同一性质问题,承包人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项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8. 承包人完成每项工程维修工作后,必须请业主、发包人管理部门在《维修服务单》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

19. 如承包人人员在工程维修过程中有不负责任的做法,使用不合格的维修材料,有偷工减料等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处理,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按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维修安全管理

为确保维修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特别是外墙维修、雨棚维修等高空作业,承包人需在维修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20. 承包人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承包人维修过程中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

21.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2. 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音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防火措施,严格管理施工用电。 25. 承包人在现场需搭设脚手架、维修外墙等高空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26. 承包人进行高空作业、搭设脚手架或挖地沟等室外维修时,必须执行物业公司制订的园区施工管理的规定,设置警示带、警示牌、围挡、地面保护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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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质量保修款的结算与支付

1.保修期起算满 1 年,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未存在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修款余额(扣除一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承包人承担费用和违约金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2.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该部分的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分的保修款支付也相应延期。同时承包人应当保证从修复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无论是否超出保修期,承包人均应予保修。

3.当发包人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差额全部返还承包人;当发包人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补足差额。

4.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发包人支付差额款时,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发包人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

七、 其他

1.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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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无锡宝能国际金融中心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以下分别简称“变更”、“指令”)的签证结算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执行

1、承包人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如承包人拒绝实施或逾期未完成,发包人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按照所发生费用2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发现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有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明显不合理和浪费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用,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二、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的约定

1、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工程部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印章,否则发包人将不予结算费用。

2、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指令通知单都应使用双方确认的标准表格,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

3、一份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只能办理一份签证单及结算书,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形式编制的多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结算书。

4、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前承包人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 签证(一式四份);

② 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③ 现场测量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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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工程量计算书(一式四份); ⑤ 结算书(一式两份);

⑥ 约谈纪要、图片(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5、发包人对变更通知单分类连续编号;甲、乙双方都应做好变更指令的交付记录,资料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

三、关于签证结算的约定

1、签证结算的计价严格执行主合同中相关经济条款约定。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套用相同或相近的清单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等。当没有合适的单价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市场的合理价格协商确定。

2、签证结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10%,承包人将支付超出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

3、承包人应在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证报监理及发包人(拆除及隐蔽工程除外,另见第4款规定),承包人每延迟1日,按该项签证结算造价的1%承担违约金,扣完为止。监理及发包人在7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的审核和确认。

4、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发包人对此项工程费用不予承担。

5、变更或指令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承包人应在拆除前与发包人商谈确定材料重复利用的内容及其折算金额,否则视为承包人100%的回收利用。

6、无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应于签证单确认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结算。在审核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审核延误及后续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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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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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指令单(格式)

主 送 发件人 概 要 日 期 编 号 总页数

致××公司: ××公 司 ××年×月××日 签发人: 盖专用章

抄送: □预算部 □设计部 □营销部 □监理公司 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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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确认单(格式)

单位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签证单编号: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时间 变更签证 事项说明 工、料、机或工程量清单:(可另附附件) 单位 数 量 单价 总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位置、部位 附件 页 分项名称 备注 合计 签证合计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施工单位: 经办人意见: 日期: 监理单位: 经办人意见: 日期: 负责人意见 日期:

说明:1、本表必须盖签证专用章后方为有效,随单附件同时加盖签证专用章,否则无效。

2、签证确认单应包括完整的附件:签证发起文件、现场工、料、机或工程量记录文件(实测记录及图片文件等),具体的核算文件可另附附件。

3、签证确认单作为合同结算价款变更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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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日期: (盖专用章) 建设单位: 工程部经理: 日期: 预算部经理: 日期: 总经理: 日期: (盖专用章)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附件3:廉洁合作协议

廉洁合作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甲乙双方针对于 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发包人责任

1. 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

廉洁合作教育。

2. 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

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3.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

4. 发包人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5. 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

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承包人责任

1. 保证承包人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

定,并遵照执行。

2. 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 承包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人员任何向发包人人员行贿行为,均应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

4. 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 承包人单位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举

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6. 如因承包人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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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 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实名或匿名投诉,常设举报部门及电话:

集团监察部,电话:0755—

三、在本廉洁合作协议中,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视为发包人人员,同样应遵守本协议条款。

发包人(公章):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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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工程采购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

工程采购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

一、工程质量要求

1. 本工程质量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执行,质量要求合格。

2.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对工程重要节点、关键部位、难点部位,承包单位应先按设计图纸、规范、标准施工进行施工,上一道工序未经过相关人员确认同意,承包人不得进入一道工序施工,已施工完成部份原则上必须拆除,并自行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和工期延后造成的各种赔偿。

3. 若施工图纸、规范及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提交的报价书中某单项工程对于工程质量标准、材料品牌、规格、材质要求不一致时,验收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4.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相关的施工标准、规范,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S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JGJ59-91)《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无锡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5)、《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9-20-2000)及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工程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无条件返工、修改,并自行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和工期延后造成的各种赔偿。

5. 承包人需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与材料、试件、试块送检要求程序进行施工,送检过程取样送检,必须通知发包人有关人员参加。主要材料进场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检测报告。

6.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相关文件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中间验收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7. 承包人应发法律、行规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方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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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交付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二、工期要求

承包人应合同签订后3日内进场,具体日期以发包方发出开工令为准,支护桩及止水帷幕 38天(含施工准备期(不限于河道清理、场平、临设等)、施工期、检测验收期);混凝土水平支撑的施工工期是7天/道。 三、施工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必须按照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规定。

1. 承包人在进场后应按照图纸立即组织测放工作,在进场后三日内提出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部分以及按原图实施将影响整体效果等相应问题,以便于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及时沟通及调整,逾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

2. 现场布置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准备所有主材样品(详见样品清单)报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进场的所有材料视为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返工、退场、工期延误等影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报送样品不及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发包人将作为债权向承包人索赔。

3. 河道淤泥,桩泥浆必须外运。

4. 锚杆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回收;对于预埋的型钢,基坑回填后承包人进行回收,否则由总包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 锚杆进行3根基本试验;支护桩按图纸要求进行检测,止水帷幕进行抽芯检测。承包人须配合进行检测。

6. 现场放线完成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对现场的支护桩按图进行定位检查,方可以进行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对相关的隐蔽不予确认;

7. 承包人须无偿配合总包单位对基坑的回填,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换支撑系统施工水平支撑的拆除。

8. 承包人须无偿配合基坑监测单位进行预埋。

9. 竖向支撑和横向支撑施工完毕后,承包人须在3天内将相应的施工机械撤离现场,并将相关工作面移交给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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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报价要求/说明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报价要求/说明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一、报价要求/说明(根据具体项目进行修改)

1、本承包内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2、本承包内容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3、承包人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对工程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含其他直接费、综合费率等)及工期进行调整。

4、本招标内容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认为地下管网、地下构筑物等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引起的工程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处理,但必须量化工程量以及破除费用单价、换填费用单价等;

6、整个合同内容在无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按图纸及施工方案一次性总价包干。

7、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详细的知道本工程是在实际踏勘的现场上进行新建工程,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地下障碍物等情况发生时所产生的费用及工期等问题。一旦工程施工,承包人不得以此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8、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详细的了解本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不得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情况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9、承包人在投标后将被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已执行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性规定。

10、承包人须完成以下工作,但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1)承包人负责配合工程的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承诺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会按发包人要求追加现场需要使用的设备、机具、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招标人的要求为止。为达到上述要求,投标人采取的各种措施费用须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3)承包人须承诺一旦中标,应在接到招标人的指令要求及时进场并进行开工。但中标人不能因提前进场破土开槽等向招标人进行各种经济索赔。

(4)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清楚的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承包人负责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地下管线和临近管线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街道的交通要道、人行道进行保护。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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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应修复原貌。

(5)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应满足 市档案馆相关要求。

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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