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用催缴管理办法
1 目的
保证物业服务费用收缴工作顺利完成,确保收支平衡,能够更好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2 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所属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
3 职责
3.1 客户服务部主管负责组织缴费方案的拟定、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审核客服助理制定的各项费用应收表.
3.2 客户服务部客服助理负责依据相关应收表制作并发放《费用催费通知单》,进行催缴等相关工作。
3.3 财务出纳负责与客户服务部核对各项费用应收表,并依据《费用催费通知单》收费。 4 操作规程 4.1 应收费用:
4.1.1 客户服务部主管每月初与财务出纳核对当期应收费用,制作《业主缴费
综合信息台账》。
4.1.2 客服助理依据客户服务部主管及财务出纳已经签字确认的《业主缴费
综合信息台账》制做《费用缴费通知单》.
4.1.3 客服助理按期将《费用缴费通知单》发至业主签字确认。 4.1.4 客服助理应告知业主所收费用的明细、总额、缴费期限和地点. 4.1.5 业主对费用有疑议的,客服助理需向业主进行解释.
4.1.6 业主当时缴费的,客服助理应按《费用缴费通知单》收取,交到财务
出纳,后为业主送回或收据。
4.1.7 财务出纳每月底将缴费情况进行统计,于下月初与客户服务部进行核
对。
4.2 欠费:
4.2.1 客户服务部每月根据财务出纳统计的已缴费用清单,及上期《业主欠费
情况统计表》制作本期《业主欠费情况统计表》。
4.2.2 本期《业主欠费情况统计表》经客户服务部主管签字确认后,制作《费
用催缴通知书》,并发至业主签字确认.
4.2.3 对于初次欠费的,客服助理应及时与业主沟通,了解欠费原因。
4.2.4 业主自身原因未缴费的,客服助理应要求其及时缴纳费用.
4.2.5 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由客服助理督促跟进及时改进,并与业主沟通
要求其业主按时缴纳费用。
4.2.6 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业主未缴费的,客服助理应做好解释协调工作,
并要求其缴费。
4.2.7 一个月内未缴纳费用的业主,客服助理在第二个月将《费用催缴通知
书》发至业主,并及时追缴。
4.2.8 对于连续三个月仍未缴费的业主,客服助理在第四个月再次将《费用催
缴通知书》发至业主,并及时追缴。
4.2.9 对于连续六个月依然拖欠费用的业主,客服助理在第七个月将《费用
催缴通知书》发至业主,要求业主按限期缴清,并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进行汇报。
4.3 在费用催缴过程中,如下问题应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汇报:
4.3.1 如果业主长期恶意拖欠费用,时间超过一年的,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向
公司汇报,公司以法律手段解决。
4.3.2 对于经济实在有困难的业主,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向分公司汇报,由
公司研究解决方案。
4.4 费用催缴按《费用费催缴操作流程图》执行
客户服务部主管与财务出纳核对当期应收费用,并签字确认《业主缴费综合信息台账》下发客服助理 客服助理制作《费用缴费通知单》向业主送发缴费通知,并签字确认 业主交费 业主未缴费 了解问题,整理分析 无原因 不交费 内部原因 外部原因 公司 财 务 交费 交费 物业服务中心经理 首次发《费用催费通知单》 不交费 再次发《费用催费通知单》 不交费 交费 最后发《费用催费通知书》,报物业服务中心经理 不交费 解决方案 出 交费
发送律师函 各部门处理 提起公诉 客户服务部整理《业主欠费情况统计表》
5 支持文件
6 支持记录
6.1 《业主缴费综合信息台账》 6.2 《物业服务缴费通知单》 6.3 《业主欠费情况统计表》 6.4 《费用催缴通知书》
业主缴费综合信息台账
物业服务中心: NO: 序号 房号 业主 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费 收费金额(元) 计费期限 水费 收费金额(元) 计费期限 电费 收费金额(元) 特约服务其他费计费期限 费用(元) 用(元)
财务出纳: 日期: 客户服务主管: 日期:
费用催缴通知单
物业服务中心: NO:
尊敬的 房间的业主:
根据您与 物业服务中心所签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及其它相关协议的规定,您须缴纳以下费用: 序号 合计
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办理交费手续,以便管理处给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您没有时间到物业客户服务部交费,可联系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咨询电话: )
谢谢合作!
特此通知!
物业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款项 单价 金额 缴费期限 应缴费日期 备注
业主欠费情况统计表
物业服务中心: NO:
物业服务费 建筑面积序号 房号 业主 (㎡) (元) 欠费金额欠费期限 (元) 欠费金额欠费期限 (元) 欠费金额 欠费期限 欠费(元) 费(元)水费 电费 特约服务其他欠
统计: 日期: 客户服务部主管: 日期:
费用催缴通知书
尊敬的 房间业主:
XXXXX物业服务中心曾多次催缴通知贵司/阁下,催缴由 年 月至 年 月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但截至本函日期为止,我司仍未收到上述之欠款。
为了避免对阁下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我司再一次提醒阁下,请在本函发出后15日内,来我司交纳所欠之费用.否则我司除收取应收物业管理服务费外,还将收取违约金,并停止提供对贵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如有查询,请致电 与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联系,联系电话 。
谢谢您的合作!
物业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