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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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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定价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的定义及分类

(一)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的定义

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是指银行利用自己的场所、网络、技术等设施为客户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对各项中间业务产品制定收费标准。

(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的分类

中间业务定价根据定价的权限可以分为两类: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指导定价是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费;市场调节定价是由各家银行在国家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收费价格,以及其他完全由各家银行自主确定的中间业务服务价格。

在各家银行目前的收费实践中,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结算而产生的收费项目,如转账、汇款、存取款、账户管理、信用卡相关收费等;另一类是咨询服务类收费,如理财、财务顾问等项目。在第一类服务收费中, 目前各家银行基本对转账、存取款、账户管理采用零收费服务。在第二类服务项目中,银行只是对需要特定服务的高端客户收费。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一直实行低收费和零收费的服务方式, 更多的是赚取客户存贷款的利差。

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的特点

(一)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己拥有的设施,以银行信用为根本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

在提供服务时,大多业务不需要占有银行的资金,手续费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这是中间业务与传统存贷款业务定价区别的基础。

(二)产品种类繁多

中间业务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单一的业务。随着金融市场需求的变化,中间业务的品种也日益增多。迄今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展了260余种中间业务,这些业务大致可分为九类:支付结算类、银行卡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基金托管类、咨询顾问类、其他类等。由于中间业务品种增多,性质也不尽相同,所以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定价方式。

(三)产品的风险差别较大

虽然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不会引起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也可为银行带来收入并规避风险。但是银行在提供中间业务时还是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风险还会由于中间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如担保类、承诺类业务。如果操作不当或是审核不严,就可能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大额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已是屡见不鲜,因此在定价时要充分考虑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四)通常是几种中间业务配套进行

中间业务虽然种类繁多,但并非都是单笔进行的,通常是为某一客户开展一笔业务时,还可以带来许多的后续业务;如在客户开立进口信用证后,银行还需提供承诺、拒付、担保、购汇、付款等业务,所以在定价中间业务时,要综合考虑“一揽子”业务。

三、我国中间业务定价权的历史变迁

(一)定价权完全归部门所有阶段。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照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同年10月,国家计委又下发了《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函中规定:“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收取手续费,对要求出具资信证明的储户收取证明费、对购房、购车等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在收取电子汇划费的同时继续收取邮电费以及银行同业公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均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从连续两个规定看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在2003年10月之前一直由国家有关部门,如央行、物价部门或银行业公会来制定,商业银行没有制定费率标准的权限。

(二)商业银行拥有大部分定价权阶段。2003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四项基本业务(人民币开户、存款、大额以下的存款、销户)外,商业银行的各项服务业务可以而且必须收费,并且收费将分成两个部分。对结算业务实行指导价,对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施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但要求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至少提前15天向银行业协会报告,并至少提前10天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实行指导价的项目主要是涉及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包括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

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管理现状

(一)支付业务收费价格不统一,定价机制不合理

根据调查, 目前各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收费价格标准不统一, 各国有商业银行执行标准接近一致, 以大额支付业务为例,各国有商业银行及农信社实行分段收费,收费标准如下:1万元以下金额为5.5元/笔,l~10万元为10.5元/笔,1O~50万元为20.5元/笔,100万元以上每笔按万分之0.2收费。但不同银行最高封顶金额有所区别:建行大额支付业务收费最高封顶金额200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及农联社最高封顶金额100元、5O元不等;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收费不实行分段收费.统一按每笔8元收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入占比较小

在中间业务收费种类少、价格低等因素的作用下,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虽呈现出绝对额逐年增长、占比有所增加的良好态势,但所占份额很小,手续费收入仅占净利息收入的10%,而2005年花旗银行已高达163%。

(三)中间业务收费层次结构还处于较低水平

一些高技术含量、高收益、高层次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开展较少。根据《2006年全球零售银行报告》,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主要收入仍然来自传统结算业务。代理保险、代理基金、财务顾问和信托等新型收费业务所占比重很低。相比之下,国际大型商业银行财务顾问、承销、信托、租赁、保险和基金等非传统收费业务在手续费收入中的占比较高,如2006年

汇丰银行此类收入占比高达5O%。

(四)中间业务定价缺乏效益观念,造成收入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在观念上仍把支付结算业务视为银行存贷业务的支撑手段,加之受考评体系影响,结算收费收入被当成拉存款、拉客户的重要手段,忽视了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金融产品这一事实,因此认识不到增加支付结算业务收入是改变目前商业银行不合理的营业利润结构的主要途径之一。一些结算费用不收,还无偿提供大量人力和设备,以致得不偿失。

(五)中间业务定价的权利主体仍然存在争议

对于银行收费应由准来决定、应履行什么手续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一致。按照我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除人民币基本结算类收费实行指导价外,银行其他收费都属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有权按市场化原则自行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在决定收费后,只需于执行前1 个丁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并于执行前lO个T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即可。但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分别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与《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不同,并且哪些收费项目南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目前并不明确。

(六)支付业务收费信息不透明, 易引发法律纠纷

经调查,绝大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窗口均未明确标示支付业务收费价格,支付业务收费信息不透明。商业银行营业窗口存收费项日、价格方面对客户进行宣传告知和主动引导明显不够,造成收费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客户难以货比二三家,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中间业务收费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收费的社会环境与国际通行情况相比有很大差距。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公众长期以来积淀的经验和消费习惯都认定银行提供免费服务是天经地义的。虽然银行收费是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前提下实行的,但依然不能消除公众整体上对银行收费的反感情绪。

(八)中间业务定价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定价管理是个较新的业务管理领域, 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银行普遍缺乏定价管理的专业人才,需要加强定价管理人员培训,使他们学习、借鉴西方先进商业银行的专业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定价管理实践中加以锻炼和提高。

四、目前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定价方法

此方法从提供中间业务产品的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认为中间业务产品的价格应该包括以下四部分才能实现盈利。(1)固定成本C1:即开展中间业务必需的资金投入,如计算机设备、ATM 机等。(2)可变成本C2:又称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人事费用、业务费用等。(3)风险补偿费F:即银行对于中间业务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收取的必要补偿。(4)目标利润R:商业银行提供中间业务产品的预期收益。因此,可得中间业务的价格表达式为:

P = C1+ C2+ F + R

(二)市场导向定价方法

此种方法以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为出发点,考虑银行的成本和风险,寻求适合本行的产品价格,其表达式为:

PP

其中P是某种中间业务产品的价格;P是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是该银行报价的调整系数(在1上下浮动)。

(三)竞争导向定价法

竞争导向定价法主要从竞争对手的产品定价人手,将对手的产品定价与自身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确定价格的浮动水平。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同质性和无专利性,各家银行均能在短期内制造出替代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各家银行价格透明度增加.客户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多, 因此竞争对手对市场价格有相当的影响力。在此情况下,竞争对手的同类中间业务产品的价格,将会直接影响客户的购买行为。

(四)三种定价方法的评价

成本加成方法是将商业银行的成本、风险和目标利润加总来求得产品价格,理解方便,计算简单。但其没有顾及其他银行的竞争以及银行与客户间其他业务的往来,容易造成定价中的逆向选择和短期行为,可能会面临客户的流失和市场的萎缩。而且,目前银行多属于“多产品企业”(multi—product industry),在成本分配方面往往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市场导向方法考虑了市场的指导功能,操作方便,简单易行,适用于批量大、风险小,且成本无显著差异的中间业务产品,如银行卡、异地取款业务等。但是中间业务在我国一直被作为吸引客户的附属业务,市场价格常低于银行的成本,从而造成成本和收益倒挂,银行缺乏利润驱动,自然缺乏开拓市场的积极性,所以采用这种方法需要有一个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

竞争导向定价法的优点是:简单,无须缜密计算;能主动体现商业银行的产品优势。竞争导向定价法的缺陷是:易造成市场剧烈波动。市场竞争状况直接影响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在产品差异性较小、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产品价格方面的活动余地也相应缩小,产品价格越趋于一致。

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合理定价的对策

面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应立足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借鉴国际上中间业务产品定价发展的经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中间业务产品发展的定价观念、方法和途径。

(一)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定价自主权

虽然放开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权,会出现价格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但这是从不正常状态转向正常状态必须的阵痛,是商行经营走向成熟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另外,应积极发挥中国银行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费率标准,以防止恶性竞争,进一步规范商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应采取适当定价方法

商行要增强中间业务产品的商品意识,从市场角度赋予其合理的价格,同时,要制定长远发展规划,重视对市场需求的研究,开发高质量、满足市场、适应能力强的中间业务产品,并结合需求弹性来对产品进行定价。

(三)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对业务产品准确地进行成本分摊

中间业务产品增加商行收入的关键在于定价,通过给产品制定合理的价格来达到商行利润的最大化。合理定价的基础在于是否拥有大量真实、完整的会计数据。这要求各商行要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推行全面成本管理,为中间业务产品定价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四)提高产品价值,拉开产品品种连续覆盖区间

内在价值的提高既需要商行改进产品质量、增进产品功能,让客户从金融产品服务中获得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又需要针对不同的顾客群体,运用附加功能和服务,拉开品种连续覆盖区间,让不同顾客群体都能在商行的产品中找到适合自己的类型。 (五)加强对中间业务产品品种结构和市场信息的研究

中间业务产品定价是一个动态过程,市场环境的变化、技术革新上的进展、替代产品的出现、自身经营条件的改善,都会影响到中间业务产品定价方法的选择。 (六)建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分类管理机制

有关部门在中间业务收费管理中,建立商行收费分类管理机制,对于由商行垄断但不是客户必需的业务产品可采取“指导价”的方式定价,对于市场充分竞争的产品可采取“市场定价”的定价方式,充分赋予商业银行定价权。 (七)深化改革,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加速金融市场的构建和完善,推进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进程。如代理类中间业务产品定价,有赖于商业银行加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而证券代理、保险代理、资金清算、融资安排等,有赖于货币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其它中间业务产品定价,有赖于资金市场的近一步完善,包括主板、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等。 综上,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借鉴国外商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的方法与经验,摸索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的模式,使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得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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