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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来源:客趣旅游网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

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告交付2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2月9日再次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累共交付被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可经原告马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第二被告李静称第一被告李康突然失踪至今未归为由拒不偿还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借款。

二、本案所涉借款属于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正常的借款行为,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说的高利贷行为

庭审中,虽然第二被告李静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后自己未用,自己根本也不知情的说法缺少事实证据理由即牵强又无法律依据,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马强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第二被告处得知,她并不知道李康借款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用途时,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夫妻之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均与原告无关,其中离家出走及失踪的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两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夫妻婚前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均有义务承担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委托代理人:

2011年04月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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