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文广新〔2018〕51号
关于印发《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各园区管委会,各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启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1月28日
启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1月28日印—1—
发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非遗传承人及传承基地的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等规定,结合启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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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主导、社会参与。市、镇文化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
第四条 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时,应当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公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报请市批准,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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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制度。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本级批准并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等,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等原因,或者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原批准的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报请本级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一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的认定和命名工作由启东市文化行政部门、启东市非遗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级、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推荐、评审和命名。推荐和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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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一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由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由个人自愿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经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同意后行文认定命名。已命名为国家级、江苏省级、南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自然列为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申请或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身体健康状况等;
2、申请人个人简历、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以及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照片、资料的情况;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四条 申报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2、该申报单位开展传承活动的工作总结, 3、年度传承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4、传承活动场地、面积及照片、传承活动相关照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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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提供的影视资料。
5、传承人和基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和登记表, 6、学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7、传承基地的经费来源证明,
8、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传承基地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市非遗保护中心及相关专家组,对所有申报的传承人和传承基地进行汇总、评审和审核。经评审确定的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名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网络、告示等形式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结束,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命名文件,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2、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场所;
3、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七条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1、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非遗保护中心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当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及非遗保护中心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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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积极参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3、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应承诺本年度举办一定数量的培训班和计划培养一定数量的传承人,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的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4、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积极参加所承担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5、定期向当地非遗保护中心及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传承情况。
第 市非遗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对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的日常管理。传承人和传承基地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传承及保护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传承人或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及保护单位。
第三章 其它
第一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其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以及附属物,各级应当划出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建设规划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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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和内容。
第二条 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以及其它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开发利用活动。
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文化馆、市博物馆、市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市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向全社会免费开放。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学内容,自行开展教育活动。鼓励大中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信息中心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支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
第四条 任何团体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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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管理。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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