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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轨道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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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测量管理办法

(暂 行) 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0XX年X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控制指标 .................................................. 2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 2 第四章 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规定 .............................................. 9 第五章 施工测量流程 ............................................................................ 12 第六章 罚 则 ...................................................................................... 14 第七章 附 则 ......................................................................................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XX地铁工程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全线准确贯通、主体结构、车站装修及设备安装空间位置准确,明确参建各方施工测量的责任和义务,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地铁工程施工测量中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业主: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或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承包商:在各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监理单位:业主委托的承担各类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地面网单位:受业主委托负责XX地铁首级控制网建立及复测任务的机构. 测量总体:承担制定XX地铁测量工作统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及仂、助业主管理各条线路测量中心任务的机构。

测量中心:在XX地铁X号线工程中承担测量任务的机构。

测量监理工程师:各标段监理单位分管测量工作(不含变形测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测量队:各标段施工承包商单位的测量队。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相关设计文件:

1、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7—2006;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 50308-2008: 3、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4、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5、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6、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一1999【2003版】; 7、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9、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l0—2002; lO、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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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对测量控制点必须遵守先检查、后使用的原则,即在确保所采用的控制点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测量工作,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在测量手簿中。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测量工作必须满足相关测量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XX地铁测量精度和施工质量。

第六条 所有参与XX地铁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质量管理目标

确保建成后的轨道平面、纵断面线形符合设计要求,隧道结构、建筑群体位置准确,建成高质量、高标准的地铁工程. 第 基本质量控制指标

1、贯通中误差:横向贯通中误差不超过±50mm;高程贯通中误差不超过±25mm;

2、隧道衬砌及车站建筑物不侵入建筑限界;

3、设备、管线等安装、装饰装修等均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4、工程竣工实体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九条 XX地铁建设工程的测量工作由地面网单位、测量总体、测量中心、监理单位、承包商五方责任主体共同完成.为了确保地铁测量精度,各单位须设专人负责测量工作,测量仪器设备的利,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围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测量人员和设备在施工期间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

XX地铁建设工程的测量工作分为五级管理(见图1)

各级管理须分工明确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完成测量工作。

图1测量管理层次图 第十条 业主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业主作为地铁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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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测量管理体系,建立工程测量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工程测量工作.

(一)建立工程测量管理体系

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监理单位、地面刚单位、测量总体、测量中心,明确各方职责,完善地铁工程建设测量管理体系。 (二)管理工程施工测量工作

1、制定相应的测量管理办法FFOC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时调整测量内容,完善测量管理工作;

2、在工程开工前,对相邻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调查,对工程地质水文状况进行勘察,并将相关调查资料、勘察报告及时提供给测量中心、承包商;

3、组织对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的施工测量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各参建单位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监理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临理单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1、监理单位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承包商认真做好测量工作;

2、因监理单位对工程测量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施工测量问题,监理单位应负峪理责任;

3、监理单位应配备测量仪器和设备,并承担相应的复测工作。 (二)测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1、测量监理工程师须认真复核施工图设计中的坐标、高程、几何尺寸及承包商的各种施工放样数据,并与邻近工程进行设计资料一致性验算;

2、测量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范、本管理办法及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承包商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测;重要部位应复测,既检查控制测量性质的测量结果,也检查细部放样性质的测量结果。复测时不得使用承包商的测量仪器; 3、复测测量中心移交的控制点及承包商布设的施工加密控制点,督促承包商做好合同段内各种控制点的保护工作,确保控制点成果准确;

4、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仪器设备和相关的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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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测量仪器设备,并使其满足施工需要;

5、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及本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承包商按时进行测量作业,并积极协助测量中心进行检测:

6、审核承包商上报的单位工程测量方案,并报测量中心复审,经测量中心批准后实施FFl B:

7、完成施工导线、水准测量的复测、施工放样及各道工序的复测,并按职责分工要求上报测量中心检测:

8、编写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测量监理绌则,并在开工前1 0天报业主审批; 9、配合业主、测量中心加强对承包商测量工作的管理,定期参加测 量工作会议;

10、建立测量台账及测量报告制度,检查督促承包商建立完整的施工测量档案;

11、完成业,主要求的其它相关的测量工作。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制度

1、承包商应制定施工测量管理办法,建立测量质保体系,完善施工测量管理制度。承包商应至少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测量工作的管理:

2、承包商应根据标段规模、复杂程度和性质不同,组建测量队。测量队应由测量工程师或有工程测量经验的工程师负责,由技术人员、测量技师、技工等相关人员组成,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和仪器:

3、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测量台账制度,完整、准确的记录测量部位、项目、数量及结果。

(二)完成施工测量工作

1、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性质的和细部放样性质的测绘工作;

2、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施工图设计中的坐标、高程及几何尺寸,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相邻工点必须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关位置的准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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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进行施工测量时,必须遵守先检查、后使用的原则,即在确保所采用的控制点准确无误后(平面控制点不少于3个,高程控制点不少于2个),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测量工作,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在测量手簿中;

4、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特点认真编制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测量中心复审,最后经测量中心批准后实施。测量成果和资料均按业主《建设用表》中统一的格式填写。施工测量方案重点应放在保证工程的空间位置正确放样,保证与相邻工程正确贯通;

5、承包商应复测由测量中心交接的导线点和局部地面控制网点,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承包商可适当加密或改善地面控制,务求以后能有较多的“多余观测条件\",保证施工测量精度,并在此基础上安排施工放样测量工作,按规范规定埋设测量桩点,并切实保护好现场测量桩点及标志;

6、明挖法工程的平面细部放样以中线控制为主,也可以直接起算于导线控制点,控制办法应在测量方案中予以确定;

7、暗挖法工程的施工控制测量任务主要在于地上、地下平面、高程控制的联系测量和地下控制测量。承包商应完成三次以上联系测量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导线和施工高程测量.按贯通误差要求,优化地下平面控制网、地下高程控制网和施工导线、施工高程,控制导线测角、测距和水准测量精度,确保贯通精度。完成贯通后的地下控制网平差,在此基础上进行中线测量和断面测量;

8、放样工作应特别关注控制点的变形情况及保证行车隧道(无论车站、区间)的空间位置,以确保不修改线路设计,满足限界净空要求,保证测量巾心或测量监理工程师的检测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

9、承包商测量队应对结构形式(装配的、现浇的、多层的等等)和施工误差的积累等进行分析,根据承包商施工管理和施工控制的实际情况,对结构尺寸提出误差富裕量,以使结构不侵入限界;

10、承包商所有的测量工作必须按第四章的要求,每道关键工序须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和测量中心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1、接受和配合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中心检查测量工作.接受和配合测量中心对地上、地下施工控制测量项目进行的阶段性检测和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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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接受业主、测量中心、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参加测量工作会议,编写测量月报;

13、标段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业主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经测量中心检测合格的控制点,以便后续工序使用;

14、承包商测量队应与自己的结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师一道,做好竣工资料的积累、归档工作。

(三)轨道工程的铺轨测量应执行相关规范要求,轨道承包商应事先编制施工测量方案,经测量中心审定批准后实施.

(四)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承包商的1 m线和基线放样、装饰装修工程站台层距轨道面的高度和距轨道中心线距离的放样点或灰线、与设备安装相关的轴线、标高、垂直度、坡度等,在得到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后,经测量中心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各承包商应做好与后续工序测量接口、衔接工作,做好控制点位和数据的移交。

(六)承包商对工程测量质量负第~一责任,测量中心、监理单位的复测和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测量中心和监理单位负有相应的责任. (七)各承包商应完成的其它测量工作等。 第十三条 地面网单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地面网单位负责XX地铁新线建设工程的二等GPS、二等水准控制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工作.地面网单位须及时、准确地提交成果资料,并对已建控制网进行维护.

第十四条 测量总体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测量总体负责制定XX地铁工程测量工作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督促实施,对各测量巾心进行监管、协调,协助业主管理各测量中心的工作。 . (一)制定XX地铁测量工作统一的技术标准,报业主审批确认后实施,督促各条线路测量中心按技术标准实施.

(二)对各测量中心进行临管;协调各测量巾心间的关系;定期召开协调会;下达业主的有关指令;对各中心在测量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磋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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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各测量中心的测量检测方案,协助业主检查各测量中心的人员、设备。

(四)检查各中心测量成果资料.

(五)协助业主组织对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的施工测量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六)制定各参建单位的测量培训方案和计划,对各参建单位进行测量技术培训,并参加测量技术交底会.

(七)协助业主对测量中心进行检查和考核。 (八)协助业主管理各测量中心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测量中心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测量中心的职责

1、测量中心负责维护地面控制网(卫星定位控制网、精密导线网、地面高程控制网)的完好;及时对承包商施工控制测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放样进行检测: 2、测量中心负责全线图纸的复核。复核施工图设计中的线路中线及与其相关的坐标、高程和主要的几何尺寸;相邻标段图纸坐标、标高及几何尺寸的衔接复核;

3、测量中心应及时对地面控制网(包括地面平面控制网、地面高程控制网)进行检测,并提供准确的地面控制网成果,否则测量中心应负相关责任; 4、制定《XX地铁X号线工程施工测量检测技术方案》和测量检测实施细则,上报测量总体、业主审批;

5、做好与骼理单位、地面网单位、各工序承包商之间的交接桩工作; 6、测量中心接受测量总体的管理,并对各承包商、陈理单位的测量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监理单位、承包商之间的测量工作。

7、对全线各标段承包商测量技术方案进行审核,组织对承包商、临理单位进行测量检测技术交底,对测量结果进行检测;

8、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编制全线测量检测月报,定期向业主、测量总体上报,做好测量检测、资料汇总、积累、保存、管理和归档工作,并协助业主检查验收承包商的竣工测量资料和档案;

10、协助业主做好与全线测量有关的工作,检查监理单位、承包商测量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测量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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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定期检查、临督、指导承包商测量工作,协助承包商对施工测量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

12、督促承包商根据施工需要、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施工测量工作,对承包商上报的报检报告进行审核、检测;

13、参加全线各标段的分部及子单位工程验收会议,根据测量检测情况对工程质量做出评定,并出具书面测量检测验收总结。 (二)土建施工阶段工作要求

1、控制点检测,每个车站、区间不少于3次,停车场、车辆段、联络线不少于3次,主变电站不少于2次。在特殊地段根据工程需要,按业主要求加大控制检测频率;

2、各车站、区间、停车场、车辆段、联络线、主变电站旋工第一次施工放样检测、施工控制测量检测;

3、矿山法区间按下列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检测: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50m处时、至100~1 50m处时、至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时分别进行‘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平面、高程):若单向开挖长度超过1km时,掘进至1 50m后每6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在进行上述每次联系测量时,须增加丌挖面处距掌子面最近处已成形的l O米范围内的初支断面测量,每2米一个测量断面,初支断面测量按业主下发的统一记录表填报;

4、盾构法区间按下列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检测:始发井或吊出井(含中间风井)洞门环中心检测;始发前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基线测量及地下水准检测;在隧道掘进至1 50m处时、至300~400m处时、至距离贯通面1 50m~2001n处时分别一次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平面、高程);掘进至60()m后每5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 如果盾构区间有中间风井,在与中间风井贯通后,且中间风井处管片有拆除的,必须在始发井与中间风井之间进行“两井定向” ,予以修正地下控制点坐标成果及导线方位;在进行隧道掘进l 50m及以后每次检测工作须增加盾尾后20环环片姿态(或断面)测量:

5、车站进行围护结构、各层施工放样主控制点、主要轴线、线路中线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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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抽测;

6、高架段进行施工控制桩;桥梁纵横轴线(或中心线);墩台(成形)巾心坐标、轴线及高程;梁板安装等检测;

7、根据施工需要,工程重要部位(如车站柱点位、车站轴线等)测量工作的检测;

8、完成业主根据工程需要要求的其它测量检测工作. (三)全线贯通测量检测. (四)全线限界、断面检测.

(五)负责车站、区间土建竣工测量,其测量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区间和两端车站贯通后,进一步完善地下控制网,进行贯通控制点联测; 2、全线中线调整测量;

3、全线土建结构竣工测量检测; 4、车站、区间建筑限界测量;

5、各车站站台板标高检测,车站墙、柱壁垂直度检测。 (六)铺轨控制基标检测。

(七)土建结构稳定性测量.测量中心对承包商土建结构稳定性测量成果进行抽查。

(八)铺轨后沉降观测.

(九)安装装修阶段的测量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向安装承包商、装修承包商交桩;

2、车站和区间设备安装、装修工程1米线标高及基线检测; 3、工程重要部位(如车站屏蔽门、区间人防隔断门)的放样检测; 4、设备限界测量工作(限界车检测);

5、安装装修结束后,车站、区间净空检测,站台面轴线、标高检测. (十)安装装修结束后,地面构筑物外边线测量,形成测量报告. (十一)完成业主交办的其它测量任务等。

第四章 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地铁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可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测量、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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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控制测量 (一)地面控制测量

1、施工期间地面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完整、准确、可靠,并能方便施工及进一步加密地面控制点;

2、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三个平面控制点作为向隧道内传递坐标和方位的联系测量依据;

3、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两个高程控制点作为向隧道内传递高程的依据。 (二)联系测量 1、定向测量

定向测量的方法有:铅垂仪、陀螺经纬仪联合定向;联系二角形定向;导线直接传递法;投点定向法; 2、传递高程测量

传递高程测量的方法有:钢尺法;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全站仪垂直测距;

3、区间联系测量按“第十五条测量中心的职责与工作要求\"规定进行检测; 4、地下定向边不少于2条,地下近井高程点不少于2个,并加强对定向边间和高程点间的检核;

5、联系测量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9章的规定。

(三)地下控制测量

1、地下平面控制测量是施工导线测量的依据,因此必须确保地下平面控制测量的精度。从隧道掘进起始点开始,直线隧道每掘进200m或曲线隧道每掘进1 00m,应布设地下平面控制点,并进行地下平面控制测量。隧道内平面控制点问平均边长宜为1 50m,在曲线段尽可能长并不应少于60m;

2、地下高程控制测量与传递高程测量同步进行。地下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埋设时宜每200m埋设一个;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3、地下控制测量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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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的规定.

(四)高架线路施工控制测量

l、高架线路施工平面控制网应布设成起讫于地面平面控制网的附合导线(网);

2、高架线路施工高程控制网按二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其路线闭合 差不超过±8√ ̄L mm;

3、高架线路施工测量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3章的规定。

第十 施工导线和施工高程测量

(一)施工导线测量按规范规定进行施测。导线形式对于车站和高架线路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对于地下隧道起于地下控制导线,应布设成导线网,并加强校核;布设新点时,应对原有的、不少于三点起算点进行检查。

(二)施工高程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施测,路线形式为闭合或附合路线. 第十九条 细部放样

(一)在进行施工放样前,应对控制点进行检查,确认点位准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放样,控制点的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测量手簿中。 (二)细部放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l、车站、区间、高架结构、地面线、车辆段等施工所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放样;

2、施工设备、管线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为施工导向,盾构机拼装、定位、姿态、纠偏和装配式衬砌的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

3、车站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的放样工作。该放样测量应根据线路中线(铺轨后轨道的实际中线)、轨面或铺轨控制基标进行;

4、精确铺轨要求的测量作业。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置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

5、细部放样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规定。

第二十条 竣工测量

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装修、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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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第五章 施工测量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土建控制测量

(一)地面网单位在开工前向测量中心进行地面控制网测量资料及现场桩点交接.测量巾心在接桩后,尽早安排和完成地面控制网检测.

(二)测量中心向各土建承包商交接桩。承包商接桩后,必须对所接桩点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并于交接桩后1 5天以内上报复测报告,交测量中心审定。

(三)承包商根据交接控制点完成本标段所需的控制测量工作,并按职责分工上报测量中心或测量监理工程师,由测量中心或测量监理工程师分别对其进行检测。测量嗡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承包商复测结果、测量中心应及时通知测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检测结果,承包商根据检测情况安排下一步施工工序和测量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土建施工放样测量

(一)承包商测量队按照第四章要求施工放样测量内容进行作业,并按第三章要求上报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中心,报请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中心进行检测时,承包商应提前一灭,并说明要求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中心到场进行检测的时间。

(二)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中心在接到承包商的施工放样报验单后,应首先复核承包商的施工放样数据,在确认数据正确无误后,采用自备测量仪器设备按有关测量规范等级精度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测量抽检报告和签署复核意见. (三)所有施工放样的复核结果必须满足精度要求、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

(四)如有特殊原因,双方提前协商解决,原则是不影响工程的施工,否则追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中心应及时将复测结果通知承包商.在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中心进行检测时,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土建线路中线调整测量

承包商根据贯通测量成果,完成线路中线测量和中线点的归化改正和断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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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如中线需变更,须经总体设计单位进行中线调整设计),并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测、审核后,上报测量中心,由测量中心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铺轨基标测量

(一)铺轨承包商根据测量巾心提供的地下控制导线网、水准网进行铺轨控制基标测设,测设结果上报测量中心,由测量中心进行检测。

(二)铺轨承包商根据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完成加密基标测量工作,并上报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测。

(三)铺轨基标测量和检测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 5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建竣工测量

工程竣工后,承包商测量队应及时恢复设计,报请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巾心进行验收。测量巾心负责全线的竣工测量,并于竣工时形成检测总结。 第二十六条土建施工测量工作流程图(见下图2) 第二十七条 装修安装阶段的控制测量

(一)由测量中心向各承包商、监理单位进行交接桩,并作好记录. (二)承包商接桩后,承包商测量队对所接桩点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并于交接桩后1 O天以内上报复测报告,交测量中心审定。

(三)承包商根据需要完成本标段所需的控制测量工作,上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并由测量中心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承包商方可安排下一步施工放样测量工作。 第二十 装修安装阶段的施工放样测量

(一)承包商测量队按照施工放样测量内容进行作业,并按第三章要求报测量监理工程师或测量中心,报请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测时,承包商应提前一天,并说明要求测量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测的时间。

(二)测量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申请后,按时进行检测,并认真复核承包商测量放样资料。

(三)如有特殊原因,双方提前协商解决,原则是不影响工程的施工,否则追查责任.

(四)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复测结果通知承包商,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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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测时,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六)装饰装修与设备安装阶段对于各工点的各工序的第一次施工放样、装饰装修工程站台层距轨道面的高度和距轨道中心线距离的放样点或灰线、重要的或与其它设备安装有紧密联系的且有较高精度要求的轴线、标高、垂直度、坡度等,在得到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后,还须报请测量中心进一步复验,并应得到测量中心的确认.

(七)测量中心将根据施工进度或质量情况或根据业主要求不定期地进行抽检,并视抽检结果情况,进行全线通报或召开测量专题会. 第二十九条 竣工测量

(一)工程竣工后,承包商测量队根据有关竣工测量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二)需要进行限界测量的地段经承包商测量,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测量中心进行检测。

第三十条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施工测量工作流程图(见下图3)

图3: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施工测量工作流程图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测量总体、测量中心的罚则

(一)测量总体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测量中心承诺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动,由于测量总体或测量中心内部原因提出更换者无论业主是否同意,业主均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减1 O万元/人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业主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

(二)测量总体或测量中心如果因工作失误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业主可视影响程度给予10万元到100万元的罚款。

(三)出现下列行为的,业主有权扣减各条款对应单位的费用,每次扣减5000元

1、测量中心的测量制度不全、测量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等相关规定要求; 2、测量中心的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

3、测量中心的工作量不满足合同要求,伪造测量数据,与承包商串通,欺骗业主等;

4、测量总体或测量中心的测量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收受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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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贿赂;

5、测量总体或测量中心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未及时向业主报告;

6、测量总体或测量中心由于工作失误遭到现场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四)测量总体或测量中心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测量资料,违反规定作假者,每次扣减5万元,若该单位不改正,业主可终止合同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罚则

(一)出现下列行为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每次罚款2万元

1、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更换测量工程师或测量人员末达到合同要求并不能限期更正的;

2、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力,未监督承包商按批准的测量方案和施工方案丌展测量工作;

3、未制定施工测量监理细则,或未按批准的施工测量监理细则开展平行检验.

4、未按合同要求配备测量仪器和设备,或虽配备但在复测时仍使用承包商的测量仪器.

(二)出现下列行为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 O万元,未及时改正,将清除出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却未及时上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在测量工作中伪造测量数据,与承包商串通,欺骗业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收受、索取贿赂。 第三十三条 对承包商的罚则

(一)出现下列行为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商及有关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每次罚款5万元

1、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更换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工程师未达到资质要求,并不能限期更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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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量仪器、设备不能达到相关要求。

(二)出现下列行为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商及有关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万元

1、关键工序未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和测量中心检测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未编制测量方案,未建立测量台账,未对不合格测量结果进行自查和整改;

3、对测量中心现场施工控制测量项目检测和抽检工作进行阻挠。 (三)对承包商伪造、篡改测量数据,或明示、暗示测量中心对其报检报告出具虚假审核、检测结果的行为,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商及有关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每次罚款20万元,不及时改正的,业主将终止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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