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转让合同 出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域名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期限 甲方转让永久域名使用权(______、c、c、______、e、c、______、g、c、______、c)共四个。
二、转让物品、物品价格及支付方式
1、域名四个(______、c、c、______、e、c、______、g、c、______、c)
2、共计___万元人民币整 大写___万元人民币整
3、乙方预先支付定金(元人民币),双方见面交易剩余___款项(___元人民币)
三、其他费用
四、域名过户、密码交接、双方责任及其他条款
1、过户之前乙方预先支付给甲方订金,即元人民币。甲方派人携带甲方相关证件(甲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域名所有人证件)至北京,甲乙双方会面后,共同抵达过户地点核查并确认可以过户后,乙方支付剩余款项给甲方后(即元人民币,现金支付),甲方提供给乙方付款收据。甲方将材料递交域名过户机构,双方立即完成过户。过户完成后双方签署域名转让完成书。
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以上所述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如有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甲方承诺域名过户完全履行合法过户程序,域名过户之前甲方合法拥有域名管理权,使用权,所有权。域名过户后甲方将不再拥有以上所述域名的管理权、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乙合法方获得______、c、c、______、e、c、______、g、c、______、c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
3、过户后乙方使用此域名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域名过户需要乙方提供以下材料给甲方:
1)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域名所有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填写表格打印后(表格见附件二),加盖乙方企业公章,乙方域名所有人签字。
五、过户失败处理方案
1、若因甲方资料不全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过户失败,甲方将___万元人民币全额归还乙方。
2、若因乙方资料不全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过户失败,甲方将不予退还交易款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援引最多的当属《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四项和《民法典》司法解释
(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发布的《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和
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____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民法典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39;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________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
第一条,人民应当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通常援引《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四项和《民法典》司法解释
(二)或者《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
第三人的利益,可以援引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则只保护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对不高于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却在________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资金,约定利息高于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____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
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单位的司机,聘用期限为三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内,乙方不胜任驾驶员岗位的,甲方提前____日以口头方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被甲方认可,试用期计入正式聘用合同期限,并续签正式聘用合同。
二、乙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驾驶执照等)真实有效。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正常工作日内按时上下班,否则,甲方可以依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罚。
四、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转交他人驾驶,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章罚款)由司机个人承担,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并解除聘用合同。
五、车辆晚上应停放在指定车库内,车钥匙放在指定地点,特殊情况停不到车库时,也应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否则一切责任由司机承担。
六、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和待遇:
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8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员岗位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试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否则,此合同终止。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聘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自行离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并根据受损情况,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3、乙方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甲方和个人经济损失的,该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可以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XX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办____厂、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职责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资金,占股70%;乙方出技术,占股30%。
二、合作项目:
________。包括各种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作时间
暂定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四、合作分工:
1、乙方负责该项目技术开发,生产培训,生产监控,产品品管。其它由甲方负责(包括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等)。
2、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职责。涉及该项目的支出、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市场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者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职责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职责方的经济法律职责。
六、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一样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70%,乙方占股权分成30%。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状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________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务必经过各方认可,且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30%。该提留按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的股本金投入。
2、思考到乙方的个体状况,乙方有权预支薪酬,但该薪酬一半从乙方年终分红中予以扣除,另一半计入项目经营成本内。
3、甲方所出资金的固定资产部分按________年折旧,但流动资金部分不计利息。
4、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销售管理不善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职责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职责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合同期的总收益)。并且务必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资料及市场资料。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职责。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资料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职责。
八、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民法典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签字)乙方:______(签字)
____日期:____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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