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学校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淄博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桓台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和《桓台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课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各镇(校)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隐患实施监督管理,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管理原则,各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城区教育办,县实验幼儿园,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局属各相关科室,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别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包括:
(一)上级来我县学校幼儿园督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县教体局各科室提交的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三)各学校幼儿园报请县教体局进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四)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向各学校幼儿园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隐患治理期限,一般隐患不超过5天,重大隐患不超过30天,需要延长时间的,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方案,报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写出整改完成报告,报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销号。
对学校自身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县属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向教体局汇报,各镇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向镇汇报并报教体局备案。
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落实。
第七条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按时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整改的,县教体局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作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和平安校园评选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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