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省xx县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文联、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xx省xx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号召协会会员和广大舞蹈爱好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勇于创新,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
(二)、 努力做好本县舞蹈评论、学术研究及新人新作品等方面的宣传推荐工作。
(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舞蹈艺术活动,加强专业和业余舞蹈艺术人才培训辅导,及时向会员传递舞蹈信息。
(四)、 加强与省市舞蹈协会各县市舞协的联系,指导和推进县舞蹈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与本县各单位及中、小学校的联系与合作,积极组织各单位各中小学校的舞蹈培训、表演、参赛活动。
(六)、重视本区域民族舞蹈艺术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发展工作
(七)、鼓励全县的舞蹈艺术家们创作出具有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的舞蹈艺术作品。
(八)、鼓励多出优秀的舞蹈人才;鼓励舞蹈工作者在舞蹈理论研究领域多出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及个人 。
第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舞蹈艺术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且在当地舞蹈界有一定影响力者。
(四)、对舞蹈艺术具有浓厚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舞蹈艺术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人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
(三)、通过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加入时交纳一定会费,作为开展各类活动的经费;
(三)、接受本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不得将本会会员证件外借;
(五)、自觉维护协会的信誉和形象,在广大的舞蹈爱好者中扩大会的影响。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及缴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宁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主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县舞协理事会权利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起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加多时,也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得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县舞协日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县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程管理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县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支、并合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县文联审查同意。
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文联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四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文联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舞蹈协理事会。
四十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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