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一)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的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定有关计算机连网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三) 本规定适应对象为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络。
(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五)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校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条 网络系统管理
(一)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还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二)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三)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盗用他人的IP地址及用户帐号。
(四)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信息管理
(一) 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有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泄露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二) 学校各单位对上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三)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四) 严禁制造、输入和有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 处罚办法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 对盗用IP地址、用户帐号和私自联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门报案。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解释和执行
(一)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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