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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xx年7月10日向本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批准你公司分两期履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工商公处字[20xx]11号)中罚款的申请。你公司应当于20xx年7月20日前缴纳罚款的50%,剩余 50%的罚款应当于20xx年8月10日前缴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印章)
二〇xx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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