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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交给立案庭吗?还是交给执行人员?

来源:客趣旅游网

执行异议申请书应交给法院执行庭、具体承办法官,只有他们有权进行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成立则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可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裁定无关可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服则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定要交给法院执行庭、具体承办法官,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利进行执行,当事人只能提出异议申请。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应交由立案庭或执行人员处理的问题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应交由立案庭或执行人员处理的问题,涉及到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质疑。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异议涉及执行程序的合规性、法律适用的解释等方面,建议将申请书交给立案庭进行审查,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如果异议主要涉及执行行为的具体执行细节、执行方式等问题,可能更适合将申请书交给执行人员,由其负责处理。在做出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解释,以确保异议申请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理提出异议申请,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及时审查,并根据理由的成立程度作出相应裁定。若异议理由成立,应中止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的交由,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立案庭或执行人员进行处理。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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