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产假药将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从重处罚,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标准包括药品成份不符、冒充药品、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生产或销售、变质、被污染等情形。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便利条件的也将被视为共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法处罚,如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必须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一、疫情期间生产假药什么罪?
疫情期间生产假药将会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来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是疫情等相关的传染病严防致期间,生产销售假,一定要将会严重的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要对这种情况进行从重处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来进行从重处罚,这是属于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作出的规定。
结语
疫情期间生产假药将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从重处罚,根据最高、最高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定罪从重处罚。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标准包括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冒充他种药品等。对于共犯、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情况,将依法定罪处罚。在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必须严惩不贷,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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