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搜集或者取证的方式进行彻查。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