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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汇总

来源:客趣旅游网

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已住满5年的经适房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补交综合地价款。未满5年的经适房只能以原购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政府收购。购买者必须符合购房条件。出售方可再次购买其他经适房。

法律分析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一)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结语

经济适用房政策对于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有明确规定。根据政策,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补交综合地价款。而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购买者需符合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购房条件的,还可再次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根据不同情况,出售经济适用房需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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