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自首情节可减轻刑罚,具体减轻幅度视情况而定。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者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免除处罚。自首表现形式包括主动投案、委托他人投案、自动交待罪行、在逃跑中投案、被亲友规劝送案等。注意,自首后再逃跑不算自首,同案犯的自首还需交待其犯罪行为方可认定。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多少
1、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的,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法律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自首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
结语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盗窃罪的自首情节可以根据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的表现形式包括主动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自首前被盘问后交待罪行、在逃跑中被抓获等。送子归案也被视为自动投案、自首。需要注意的是,自动投案后再逃跑不能视为自首,而对于同案犯的自首,还需要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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