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企业成立于2002年6月17日,经营期限至2052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承包、家居装饰服务等。2021年6月17日,企业同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 部分条款内容如下:甲方企业为乙方劳动者指派安排工作,必要时可变更乙方岗位;乙方提供劳务方式是从事某会议中心测量安装工作;乙方需要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单方解除本协议,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等。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甲方从事测量工作,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2022 年 6月17日,乙方受伤后再未到甲方处工作。现乙方劳动者欲向甲方企业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做工伤认定。
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 劳动合同期限;(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酬;(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评析:案例中,甲、乙方在2021年6月17日签订了劳务合同,虽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合同,但具体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具备的相应条款,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劳务合同中体现出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如接受甲方工作安排、遵守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遵守考勤制度及解除协议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等。甲、乙方在签订劳务合同后,按劳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已经建立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另,甲、乙方均具有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的工作内容亦属于甲方的业务范围。故乙方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请求仲裁确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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