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初,小王扫描了网友小虫发的二维码下载软件,但扫完并无下载提示。随后小虫发送了她的相册照片等隐私数据勒索小王。在被敲诈了22万余元后,小王报警。公安机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金某。金某交待,他替买家阿池编译了可以窃取手机隐私数据的APP,可以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相册照片、短信、定位等隐私数据。经查,金某共非法获利3.6万元人民币。根据《刑法》规定,金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怎样?
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
本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难看出,不管是从字面含义上解释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还是对该款规定进行实质的分析,都应当认为,该款并没有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量刑规则。
首先,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其次,教唆他人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仅成立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作用的,就不受处罚。最后,对于实施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得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能直接按照《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明文表述的是帮助,如果某种行为虽然表现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但完全符合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时,就不应当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而应直接认定为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正犯。例如,与他人通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是开设赌场罪的共同正犯,而不是单纯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