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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应该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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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罚分为两种情况,若破坏交通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破坏交通设施已造成严重后果,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且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

法律分析

一、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刑罚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刑罚应分为两种情况:

1. 若破坏交通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若破坏交通设施已造成严重后果,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在《铁路法》上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法律中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拓展延伸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刑罚分为三种:

1.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破坏交通设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刑罚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若破坏的交通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使用,则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若破坏的交通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如交通事故等,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破坏的交通设施破坏程度特别严重,如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破坏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危害性等。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若危害行为同时满足其他罪名,则可能被数罪并罚。

结语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罚分为两种情况,若破坏交通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破坏交通设施已造成严重后果,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在主观方面,本罪属于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在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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