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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设施农用地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及其特点。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养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检验检疫监测、畜禽养殖粪便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设备、原料等临时存储和分拣包装场所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则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等。

法律分析

设施农用地是指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拓展延伸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规划是农业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设施农业是指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设施和设备,用于种植、养殖、加工农产品等。为了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规划,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规定划分为不同用途类型。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和使用标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规定使用土地,并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农业法》强调,国家实行农业现代化建设,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其中,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该法规定,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并给予财政扶持和优惠。

《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规定,保护耕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土地承包费的支付和土地流转等问题,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规划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规划,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设施农用地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养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而附属设施用地则包括检验检疫监测、环保设施等管理用房用地、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设施用地以及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等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则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等用地。为了规范管理,需要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分类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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