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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伤残鉴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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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淄博市伤残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淄博市伤残鉴定的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上报,对退役军人提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录入系统,上报市局;不符合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3、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三、淄博市伤残鉴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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